遺產稅
一、 遺產稅的意義:
對人死亡後遺有之財產,所課徵的賦稅。以促使社會財富重分配。
二、 免稅額:
被繼承人有1200萬元。
三、 扣除額(103年1月1日以後):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4、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元。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7、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
8、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具、職業上的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四、計算公式(98年1月23日(含)以後):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 ╳ 10%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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