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意義: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
(一)實際價格: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1)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
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2)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增值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二)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
定),申報時應以產權移轉登記完成當年度財政部發布為準。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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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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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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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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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松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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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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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區、中山區、內湖區、大同區、南港區、萬華區、文山區、北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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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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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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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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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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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林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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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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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深坑區、八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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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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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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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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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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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屯區、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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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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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南區、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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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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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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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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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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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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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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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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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區、大里區、烏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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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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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霧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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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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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梧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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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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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龍井區、和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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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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