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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說明

地價稅

2017/08/09

地價稅

一、 地價稅的意義: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均應課徵地價稅。

二、 納稅義務人、繳費期間及課稅期間: 
地價稅由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負責繳納,遇有特殊情形時,可以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繳納期間為每年111日至1130日,課徵期間為當年11日至1231日止。

三、 課徵稅率: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超過累進點地價五倍至廿倍以上者,分別課徵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稅率的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降至千分之二。


四、 地價稅如何節稅: 
1.若本人有數筆土地,可在其上房屋分別登記給成年子女、父 母、祖父母、岳父母等直系血親或姻親的父母,且均已辦完戶籍登記,則均可享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 2.適用優惠稅率的面積:都市計劃內土地為三公畝 非都市計劃內土地為七公畝3.必須主動申辦: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當年922日前申請辦理自用住宅用地手續,且需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申請,只要一次申請即能永久適用。4.申請自宅用地需檢附建物權狀影印本、本人戶口名簿影印本、 本人便章及其他已設籍直系親屬戶口名簿影印本向管轄稅捐處 申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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