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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說明

房屋稅

2017/08/09

房屋稅


一、 房屋稅的意義:
政府就房屋評定現值,每年向房屋持有人課徵的財產稅,課徵的對象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二、 課徵稅率: 
房屋稅現行的稅率,住家用房屋為房屋評定現值的1.2%,營業用者為現值的3%,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課徵現值的2%,房屋若同時做為住家與非住家使用者,則分別按面積徵收,但非住家用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六分之一。

三、 納稅義務人: 
所有權人 
共有人: 可推定一人繳納或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再向其共有人求償 
承租人: 承租人代繳可抵扣房租 
管理人: 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或非住現址時,由管理人繳納
典權人: 設定典權者,由典權人繳納

四、 繳費期間及課稅期間: 
繳納期間為每年51日至530日繳納,課徵期間為去年71日至今年631日止